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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刑事辩护词模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5 18:41:48 人浏览

导读:

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黄XX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

  刑事辩护词可能大家平常都很少看到,一篇好的辩护词对为当事人争取胜诉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参考一些优秀律师的优秀辩护词整理了一份辩护词的模板,以涉嫌妨害作证罪为例。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黄XX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黄XX辩护,既为黄XX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

  通过查阅本案案件可以发现,本案XX公安局立案调查黄XX涉嫌妨害作证罪时,除举报材料之外,并无其他任何证据。什么证据都没有的立案,违反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59条,甚至162条。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

  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XX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

  黄XX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黄XX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

  结论:侦查、起诉、审判中程序漏洞百出,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黄XX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黄XX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一、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侦查何时终结】本案的较多证据系2011年3月28日公安侦查终结后再行调查取得,有部分甚至在法院审判阶段取证,这类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侦查地点】本案证人的侦查地点多在证人家里,侦查人员住的宾馆,茶楼,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二、证人可信度极低。

  【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本案指控被告人黄XX涉嫌妨害作证的证人,主要是举报人李XX及其家人,这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

  【证人反复无常】本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李XX在公安、法院、律师处的证言多处反复,其今天的书面证言根本就不可信。

  三、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

  如2016年4月3日侦查人员吴XX、朱XX对证人王XX的询问笔录,第2页,直接问:你是否听到黄XX教唆李XX如何如何作证?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黄XX和李XX说什么?

  本案除了证人证言以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

  审判长、审判员:

  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查取证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的证据是否内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的结论,才会赢得大家的尊重,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枉顾程序正义,只会带来耻辱。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黄XX必有昭雪的一天。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谢谢!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XXXX年X月XX日

(责任编辑:邝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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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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