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原因分析
导读:
据WTO反倾销委员会统计,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欧盟采取了多种贸易保护措施限制我鞋类进口。自2006年4月7日起,欧盟执行对中国进口皮鞋加征临时反倾销税的过渡方案,税率从4月起的5个月内从4.8%逐步增至19.4% ;2006年10月5日,欧盟理事会批准对中国产皮鞋征收正式反倾销税的方案:自10月7日起,分别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税。显而易见,中国已经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WTO将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两套标准,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是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相比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
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如此行事的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这一论述隐含如下潜台词:倾销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必然行为。
1978年,中国与欧盟签订了第一个中欧贸易协定,至今已二十多年。二十多年里,中国已成为欧盟十五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但也成了首当其冲的反倾销对象。因此,有必要进行欧盟对华鞋类反倾销的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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