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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进口自中、韩、日的聚乙烯醇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4 22:53:33 人浏览

导读:

生意社3月17日讯2009年3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通告,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日本的聚乙烯醇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6位委员经投票表决认定,如果取消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日本的聚乙烯醇的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在可预见的期间内,对

  生意社3月17日讯 2009年3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通告,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日本的聚乙烯醇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6位委员经投票表决认定,如果取消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日本的聚乙烯醇的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在可预见的期间内,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Shara L. Aranoff、委员Deanna Tanner Okun、Charlotte R. Lane、Irving A. Williamson和Dean A. Pinkert均就上述三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投了赞成票,而副主席Daniel R. Pearson仅对中国和日本的涉案产品投赞成票、对韩国的涉案产品投了反对票。

  2002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日本的聚乙烯醇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053000。2008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2008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5.51%~9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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