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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反倾销” 应对“反倾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2 12:43:51 人浏览

导读:

我国自从1979年遭受欧共体首例反倾销以来,至今已成为反倾销的头号受害国,对中国施行反倾销的国家之多、被指控的商品范围之广,已严重影响到中国及其商品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据有关资料统计,在1987-1997年间,中国被指控倾销的次数占全球案件的15.3%,比

  我国自从1979年遭受欧共体首例反倾销以来,至今已成为反倾销的头号受害国,对中国施行反倾销的国家之多、被指控的商品范围之广,已严重影响到中国及其商品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据有关资料统计,在1987-1997年间,中国被指控倾销的次数占全球案件的15.3%,比同期的美国、日本分别高出6.3个、7.3个百分点。

  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最初是由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于20世纪初提出的。他认为,“倾销是一种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并且将倾销划分为三种:偶发性倾销、短期或间歇性倾销及长期或连续性倾销。后来,人们又归纳出多种倾销,例如防御性倾销、正面倾销等。

  曾经有企业家问:“我的产品是低价格出口的,但我愿意,因为我能够在低价位上占领市场,为什么要反我的倾销?”这位企业家问到了问题的实质。企业进行倾销或是有意,或是无意,都是有原因的。例如,某企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把握,造成了定价时的偏低,这种无意就造成了偶发性倾销。再如,某企业在需求萎缩的时候,选择了低价出售,以收回可变成本,这就构成了短期倾销性行为。由此可见,倾销有可能是企业的一种正常的定价战略。而面对倾销而来的产品,进口国消费者是欢欣鼓舞的,能够以最少的支出买到最多的东西,符合正常的消费心理。

  那么为什么要反倾销呢?这就要看反倾销的目的是什么。倾销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的生产者利益。你的东西卖得便宜了,我自己的东西就没有了销路,所以如果一国政府(进口国)政策决策者对生产者,较之对消费者所负的责任更多(经常如此),政府政策会更看重处于竞争的厂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反倾销保护国内企业是合理之举。 说到这儿,就需要记住反倾销概念中的一个关键词--“损害”。

  如果倾销产品,没有给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造成损害,就不存在反倾销。在美国洛杉矶,海信电视的美国市场销售总经理谈到倾销问题时,她说,我们海信在美国把电视卖得再便宜都不会遭到反倾销。为什么?中国的彩色电视机在欧洲市场经历了10年的反倾销痛苦经历,为什么在美国市场会高枕无忧?因为美国电视制造业已经空心化,没有了,我们的电视不可能给美国的产业带来"损害"。

  反倾销的立法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历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是主要的使用者,越来越多的其他国家也在学习这套游戏。在1947年谈判成立GATT的时候,就涉及到了反倾销条款,即GATT第六条。第六条允许进口国利用反倾销税来抵消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规定这只有在证明倾销正在引起或威胁处于竞争的国内产业的重大损害时才能采用。GATT/WTO反倾销守则几经修订,这条仍是核心。

  WTO对倾销的认定是通过“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做出比较后做出的,即正常价值(出口国国内价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在美国反倾销的法典中,没有“正常价值”一词,而使用“公平价值”。一位加拿大学者说:“这反映了一个在世界经济中正失去霸权的国度的一种心态或气质。”在倾销的认定上,美国另有一套办法:美国法律规定,如果对美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比公平价值小,就可以认定出口国进行倾销。在具体认定过程中,技术十分复杂和不公正。首先,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的任何一个单一价格被认定小于公平价值就可以被判定为是倾销,而作为参考的出口国价格却必须是平均的。例如,出口国国内平均价格是95美元,产品在美国的价格从90美元到100美元不等(平等价格为95美元)。依照美国法律,仍有一半(价格在96美元以上的)产品可以被认定为倾销。其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认为该类国家的国内价格是不具可比性的,应找第三国作为参考。例如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时,美国通常选用印度作为参考国。印度的产品在特性上、质量上和成本上都不同于中国。这种选择无疑有利于美国任意使用它的反倾销技术。

  依据WTO法规,光认定倾销存在并不够,还要认定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实质性损伤,进口国才可以实施反倾销税。在美国关于反倾销的立法过程中,美国是不情愿使用"实质性"一词的。单纯使用损伤可以使美国肆无忌惮地扩大损伤的认定范围,从而使反倾销措施得以使用。此外,损伤的含义极其广泛,例如生产能力、就业率等和外国倾销无关的经济指标都常常被借用到损伤的认定过程中,从而造成了一旦美国想认定某产品是倾销,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受到损伤的证据。 美国的反倾销还有个特别技巧,叫累计评估。假设A、B、C、D四个国家向美国出口,各自占有美国市场的8%。在考虑到倾销的问题上,美国会用累计32%的市场份额数据来考察损害幅度,并用这一幅度来确定反倾销税的幅度。在1998年的美国钢铁反倾销案件中,就采用了这种做法,即用累计的幅度来确认损害。这就对出口较少的国家造成了伤害,他们或许没有构成倾销,但却付出了更多的代价。

  在多哈的时候,当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槌声刚刚落下,不少国家的贸易代表就预测中国将成为被反倾销的第一大国。中国的实力在迅速增强,别国对我们运用反倾销是预料之中的。迎接反倾销也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首先,我们要全面认识WTO反倾销协议及其他国家的法规。WTO的反倾销协议无疑是有很多漏洞的。但中国加入WTO就必将接受它的约束。中国必须在两个层面上操作:第一,认真学习,善于利用。WTO反倾销的措施复杂、漏洞多,我们应搞懂其内部运作机制,了解哪些条款是可以利用的,哪些条款是可以被别人利用的。只有这样,才能在以后的案例中获胜。第二,要积极向WTO建议对已有条文进行修改。 其次,要注重非市场经济问题。中国到底是不是市场经济?美国有关部分的报告都不得不承认"随着劳动工资中与生产效率挂钩的部分不断增大,一个真正的劳动力市场正在形成。

  由于经济中的自由市场部分日益扩大,企业间的竞争也愈演愈烈。那么为什么我们还是承诺要在过渡期内把自己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等国家如此要价的核心是什么?就是要抓到确定我们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自主权。我们应在非市场经济上多做些防卫。了解国际市场价格,当确定第三国价格的时候,能够有的放矢地指出公正的第三国价格是什么。

  最后,要积极应诉。中国企业没有必要大惊小怪,更不要有恐惧心理,要敢于应诉,敢于打洋官司。学懂了的反倾销法律,更要有效运用。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应诉的情况已经好转。不久前,美国对一些浙江企业进行的轴承反倾销调查,浙江企业百分之百应诉。这就是好的起点。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浙江省慈兴集团、万向集团等53家轴承生产企业于2003年4月9日收到了来自美国方面的正式信息:中国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以“零损害”方式结案。中国商务部有关人士向新华社记者表示:这意味着,中国正式入世后在美国遭遇的首起反倾销诉讼,在本年度以中方应诉企业的胜利而告终。我国打赢入世后第一场中美反倾销诉讼案,但令人遗憾的是,另有200家国内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美方将对其征收59.3%的反倾销锐。至此,这些企业将因过高的关税而痛失美国市场。[page]

  世贸经济是规则经济,在这个规则世界,首先必须懂得规则,尤其对一个外向型企业来说,弄不好就会成为违规者,受到别国的起诉。另一方面,不懂规则,一旦受到国外倾销的伤害也会麻木不仁,即使发现也不懂得用规则来保护自己,使企业只会在恶性竞争中逞勇斗狠,弄不好会导致企业死亡。

  在反倾销活动中,政府作为企业间的裁判将一切以规则为准绳,作为企业,开展反倾销是对企业基础工作特别是数据工作的严峻考验。因此,在数据管理上必须注意三点:一是数据完备。现场检查什么的话都可以说,但说完后相关部门就会要数据;二是数出一门。数据要统一由一个部门出;三是数据保密。对外宣传要严格审控,要警惕外国企业借政府之名索要数据。 应对反倾销,应首先充分了解反倾销方的情况,如反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市场数量与销售价格、反倾销起诉方公司的销售价格、数量和策略以及竞争方的销售情况等,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各自的应对方法。同时,我国企业需要抓紧建立和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培养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管理人才,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这也是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取胜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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