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钢铁反倾销案
导读:
案由
1996年,由于对美钢铁进口的迅猛增长,美国的钢铁公司就通过行业协会向美国政府表示了对于此种状况的高度关注,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钢铁学会为了能够保证政府顺利发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各方面的详细材料。1998年,一系列和钢铁危机有关的立法草案被提交到美国国会。1999年1月5日,美国总统向美国国会提交了行动计划,在行动计划中,总统保证采取行动保护美国的钢铁业,并保证在以后避免这种进口增多现象的出现。美国政府还为了钢铁行业的利益去和俄罗斯进行谈判,最后达成了协议。
点评
当国际贸易争端发生时,企业首先要做的并不是要到WTO对簿公堂,而是先要通过国内行业组织、商会向政府游说,寻求支持。尤其学会利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尽力开拓讨价还价和斡旋妥协的谈判空间。
美印羊毛织物摩擦
案由
美国强制实行了过渡性保护措施,从1995年4月18日开始限制进口印度的羊毛织物男工衬衣和女式衬衣。在措施实施以前,美国和印度就前者的主张,进口羊毛织物男式衬衣和女式衬衣会对国内企业引起严重损害进行了磋商。由于磋商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印度就把案件提交给世贸组织解决。
裁决
在审核事实之后,专家组发现,在认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引起对国内企业的损害时,美国没有审查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六条中列出的全部经济变数。在认定损害国内企业和增加进口之间因果关系时,必须把这些变数考虑进去。美国也没有像条款要求的那样审查对国内企业的损害是不是顾客喜好变化或技术更新的结果。因而,专家组得出结论,美国实施临时性保护措施,违背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规定的义务。美国执行的专家组的决议,撤销了过渡性保护措施。
点评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对进口纺织品和服装进行歧视性限制的国家在10年期限内逐步取消限制,结束时间是2005年1月1日。虽然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取消这些限制,但是允许进口国采劝过渡性的保护措施”限制进口,如果某些种类纺织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产品的本国企业带来了“严重损害的危险或构成了实际威胁”。协议的第六条陈述了经济因素(例如,产量、生产率、产能的利用、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市场价格、利润和投资方面的变化),在决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引起损害时,这些因素都必须考虑进去。协议还进一步规定,如果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比如技术更新或顾客喜好的变化,此类保护措施不得强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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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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