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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反倾销诉讼第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4 03:36:06 人浏览

导读:

2002年对于福建泉州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来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年初,该公司提起了我国加入WTO后首例反倾销诉讼。而临近年终,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向该公司发来传真正式通报了调查结果:美国、韩国、印尼3国饲料级L-赖氨酸在中国的销售有倾销行为,但无

  2002年对于福建泉州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来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年初,该公司提起了我国加入WTO后首例反倾销诉讼。而临近年终,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向该公司发来传真正式通报了调查结果:美国、韩国、印尼3国饲料级L-赖氨酸在中国的销售有倾销行为,但无实质性危害。这个结果意味着大泉公司领衔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以失败告终。

  谈及饲料级L-赖氨酸行业反倾销的经历,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亦军承认,对于这个结果感到有些无奈。但他又表示,经历过这次反倾销诉讼,长了不少见识,认识到了在加入WTO后我们自己适应新规则的能力亟待提高。特别是应该尽快建立起与国际财务制度接轨的企业财务制度。比如在成本核算上哪些应该进入成本,哪些不应该打入成本等等。他反思说,这次我们很大程度上是输在了计算产品成本的方式不合乎WTO规则要求,进而导致成本过高。

  据董亦军回忆说,1998年以来,我国赖氨酸市场销售额急转直下,主要原因是来自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赖氨酸大量涌入我国市场,且数量增长幅度惊人。在国外产品的冲击之下,我国赖氨酸企业损兵折将,大半江山沦落,赖氨酸生产企业出现长时间停产、利润大幅度下降,甚至出现了亏损。泉州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也不例外,公司曾一度停产达3个月之久。在这种情况下,泉州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联合四川川化味之素有限公司和广西桂元赖氨酸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联手进行反击。2001年5月13日,3大厂家代表中国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产业提起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于2001年6月19日正式立案。据悉,这是中国成为世贸成员后,国内举行的首次反倾销听证会,也是我国新颁布的《反倾销条例》生效后的第一次反倾销听证会。

  但经过了近一年的期待之后,等来的却是败诉的结果。董亦军先是吃惊、不服、感到冤枉,但当冷静地了解了败诉原因后,又陷入了深刻的反思。

  董亦军说,这次败诉了我才弄明白,目前国内赖氨酸企业成本太高了。2.8吨淀粉才生产1吨赖氨酸,每吨淀粉价格达2000元。其实如果利用甘蔗下脚料,7吨糖蜜就可生产1吨赖氨酸,每吨糖蜜的价格才500元。但是国内企业长期以来就没有重视这方面的技改,只知道埋头生产,却没有好好研究提高产酸率和提出率。其实,以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为例,每提高产酸率1个百分点,企业就可以月增40万元收入。相比之下,国外企业价格低就低在了成本上。听参加调查的官员说,人家把产品构成一分解,成本这一块占全价格的比例比国内产品低多了,也就怨不得人家价格低了。

  董亦军进一步反思说,国内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是,车间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项构成产品的完全成本,这与国外的成本计算方法大同小异。但国内的管理费用往往比人家高得多,因为我们的管理人员比较多,厂级管理人员加上车间管理人员通常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尤其是国有老企业,这方面情况更加突出。同时我国财务制度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4%提取职工退休统筹费,按工资总额的6%提取失业保险金,这也是导致管理费用高而最终导致产品完全成本过高的原因。而国外的社会福利基金来源与我国不同。在财务费用中,我国通常把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分期摊入成本,而国外财务制度没有这样的做法。

  最后,董亦军表示,计算成本的方式改变,就意味着企业的经营方式的改变。国家的政策我们管不了,但企业一定要通过技术改造,全力降低产品成本。

  据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止,在国内企业反倾销败诉案中,尽管原因各种各样,有一点是有共性的,那就是国内企业在财务计算方面没有引入国际通行做法,而企业又被自己的“惯用算法”迷住了眼睛,以为自己的成本很低了,以为自己受了欺负。大泉公司的经历给了国内企业一个启示:反倾销确实是捍卫市场的应手武器,但在使用这一武器时首先要做到自身无懈可击才能取胜。关键要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竞争力就要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只要成本真的降下来,不管怎么计算我们也不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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