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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各国反倾销诉讼之策略探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4 03:25:02 人浏览

导读:

摘要:近年来,国外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与日俱增,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国外对华反倾销已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本文通过透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主要通过欧盟和美国对我国的反倾销策略分析,进而探讨应对国外反

  摘 要:近年来,国外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与日俱增,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国外对华反倾销已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本文通过透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主要通过欧盟和美国对我国的反倾销策略分析,进而探讨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一些可行之策。

  关键词:反倾销;对策;市场经济地位

  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程度日益加强以及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反倾销措施越来越成为各国极力寻求使用的合法、有效的贸易保护武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同本国产品竞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这几年中,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的案件越来越多,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我们以往的工作、研究重点往往是放在反倾销案提出之后的应对措施上,而忽略了对欧盟等国反倾销法自身特点的研究,其结果还是治标不治本,无法彻底扭转中国出口企业的不利处境。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反倾销诉讼现状及原因,研究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反倾销法的特点和对华反倾销诉讼的策略,找出该体系中存在的针对中国企业的不利因素,从而寻找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一、 各国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反倾销状况分析

  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盐类发起首次反倾销调查开始,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案件一直呈直线上升趋势,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进一步扩大。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已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排名第一,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案件数量及比例也都位居世界第一,而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中国的败诉率高达80%。在征税问题上,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20年来不断提高,个别国家甚至摆明了要把中国产品赶出市场,我国现在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我国的出口贸易正面临着严重的反倾销威胁。[1]目前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诉讼主要呈现出反倾销诉讼数量增加、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等特点。

  (二)、各国对我国反倾销的原因

  对于我国出口产品,外国接连不断的进行反倾销诉讼,造成这种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中国经济在全球市场的份额迅速扩大,是中国成为头号反倾销目标国的直接原因。“中国的GDP占全球GDP的4%,2002年世界经济总共增长了2%,在这2%中中国占了17.5%,居世界第二。”中国正在成为出口大国,中国企业生产的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在某些方面正在取代日本和韩国的商品,这就会产生基于市场格局新划分带来的矛盾和纠纷。[2]在可预期的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还会增加,因为在全球性经济不景气的今天,有竞争力的中国出口商品很容易招致贸易保护主义行动。

  2.歧视性的贸易政策是被诉倾销的主要原因。根据WTO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15年内,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采用“替代国”制度,使我们的出口面临着新的不确定性。[3]如欧美等国家把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是国家给生产原料和产品定价。外贸出口价格受国家干预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因而在计算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采用替代国政策。即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以我国企业实际生产成本和国内售价计算正常价格而是采用所谓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衡量中国商品是否构成倾销的依据。而他们在替代国的选择上随意性很大,常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不具可比性的国家来确定商品的正常价值,夸大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致使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受到出口数量限制。

  3.我国出口产品因多为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引起反倾销指控。低廉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使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天然的比较优势,容易引起反倾销指控。我们的产品往往不是以质取胜,而是以价取胜,而遭遇反倾销的最直接原因就是价格因素。我国出口产品大多是依靠比较成本优势进行价格竞争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低对市场同类产品的外国生产商形成了较大的竞争压力。加之我国出口市场过分集中,即使同一企业也不注意分散自己的出口市场,使得我国产品在某一国际市场的数量急剧增加,很容易引起反倾销投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口商品以低成本为基础的相对优势是遭受反倾销的直接原因。按照瑞典经济学家俄林的观点,中国由于劳动力资源丰富,价格便宜,在国际市场上的分工是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能获得比较优势。这些产品,如纺织品、服装、轻工产品等由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力生产要素占的比例大,因而价格便宜。而西方发达国家在界定中国产品的价值时,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对中国实行歧视性反倾销。[4]

  4.应诉不利。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中国公司不愿意回应反倾销指控,他们也不具备如何对付这类指控的基本知识。许多中国出口生产商是中小型企业,他们缺乏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必要信息和能力。由此在客观上促使进口国企业滥用反倾销等手段阻碍中国产品进入。

  二、各国对华反倾销诉讼策略分析

  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性的反倾销之风愈演愈烈,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反倾销视作对外贸易壁垒,限制别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特别是将发展中国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各国对华反倾销主要是用特殊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规则、一国一税和分别税率等方法。欧盟和美国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出口市场。目前,中国在全球遭遇的反倾销案件多数来自美国和欧盟。在这,笔者将就欧盟和美国在对中国反倾销诉讼策略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欧盟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

  欧盟关于抵制非欧盟国家倾销或补贴性进口的规定最早见于其理事会1968年颁布的第1号决议。自80年代末期以来,欧盟开始加强反倾销立法建设与实践。其反倾销法在世界各国反倾销法中堪称典范。笔者拟将欧盟反倾销法的特点归纳如下,稗求全面和清晰地认识欧盟反倾销法。

  1.欧盟反倾销法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政策和措施。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中,类比国不仅包括韩国、印度,甚至包括水平远远高于中国的挪威、奥地利和法国。[page]

  2.皆对一切规避行为予以严格限制。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对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后,如果其在欧盟内部设厂,组装加工或生产相似产品,并投入欧盟市场,则将征收反倾销税。

  3.严格反倾销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使反倾销手段的可操作性增强,同时缩短了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使反倾销节奏明显加快。其中,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一个反倾销案件从开始到结束不得超过16个月。

  4.欧盟不断扩充反倾销当局的行政权力,增加反倾销人手。欧盟委员会在90年代初期扩充运用反倾销的权限,其人员也从当初10人的小班子扩充至近百人。

  (二)、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特点

  自美国1980年首次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到2006年底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已有115起。涉及到化工、医药、工矿、纺织、土畜、轻工、工艺、仪器、机械等众多产品,成为中美经贸关系的一个重大障碍。总结二十多年美国对华反倾销情况,其特点如下:

  1.一直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与欧盟不同,美国没有一个明确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相反的,它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与确定标准。在美国,首次引入“非市场经济”概念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明文规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美国商业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

  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是美国无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美国商务部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商务部裁定任何国家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以至于商品的销售并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并且近期内很难改变的国家即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可在“任何时候”裁定一国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除非予以撤销,否则裁定一直有效;如裁定一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该裁定“在任何调查中不再进行司法复核”。美国商务部已做出了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裁定,除非美商务部撤消该裁定,否则中国将继续被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并且按照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规定美国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有效期为15年。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此协议,在2016年12月11日以前,美国可以给予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待遇。

  2.极少认定中国有关产业为“市场导向”产业

  美商务部在调查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案件时,公平价值的确定开始考虑行业的市场经济因素,即进行“市场导向”产业的认定。如果某个产业不能够向美商务部提供满意的证据,说明其市场经济导向,美商务部将采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公平价值。然而,应强调的是在判断某产业是否为市场导向的产业时所采用的标准是相当严格的。该标准要求在确定一定行业是否为市场经济导向时,必须同时考虑到中央政府计划经济对该行业直接和间接两方面的影响。美国商务部采用是否为市场导向产业时的判断标准,从表面看,似乎考虑到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特殊性;似乎只要能证明被调查的产业受市场经济支配,就可以在反倾销问题上受到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等待遇。但是,实践起来,这个标准是相当苛刻的。在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案中,美商务部对中国的有关行业进行了识别,但极少认定为市场导向产业。

  3.主要采用“生产要素替代国价格”确定“公平价值”

  根据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规定,美商务部在确定出口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后,应首先确定可获得的资料是否允许使用传统方法,即用该国生产商的实际生产成本来计算其外国市场价值。如果不能使用传统方法,则以生产要素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外国市场价值。

  4.对符合条件的倾销企业适用“单独税率”

  对反倾销税率的确定,美国商务部对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依照涉案出口商确定其单独的倾销税率。美国在中国的反倾销案中,方法比较灵活,期间具有反复。这主要由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美国贸易保护的原因,使其不断调整其政策。1991年以前,美商务部认为中国企业的出口经营活动都受到政府实际的直接控制,采用分别税率将无意义且很容易规避,因此涉案绝大部分出口商适用统一反倾销税率;1991年至今,对符合条件的中国涉案企业采用单独税率,但要求中国企业必须证明“其出口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中央政府控制”。[5]

  三、我国的反倾销策略探讨

  (一)、政府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对策

  反倾销举措与其说是企业之间的经贸矛盾,不如说是国家在经贸领域的法律斗争更为恰当一些,而且反倾销诉讼涉及面较广,诉讼金额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大多数企业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采取合理的对策,有效地做好预防和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各项工作。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我国在入世谈判桌上,对美国作出同意在反倾销问题上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15年的承诺,根据WTO有关入世的规定及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它同样适用于WTO的其它成员国。因此,为了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羁绊,我国必须彻底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加快国内企业的改制。我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快下放进出口经营权、外资项目审批权、企业的人事、劳动和分配管理权,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尽快得到落实。同时,通过股份制改革,转变企业的经营机制,使各种外向型企业在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促使它们转变经营思想,增强改革和竞争意识。总之,我国政府应尽快在货币兑换、外企准入、生产资料来源及资源配置、产品的价格和产量等方面进一步取消限制,使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尽快完善起来,从而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早日获得承认。[6]

  2.加大政府交涉力度

  中国商务部、各驻外使馆、外事办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府间交涉,加强对欧盟进口国政府、贸易管理部门和有关产业的接触和宣传工作,通过政府间的谈判,指出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歧视性和不合理性以及中国已经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事实,消除以往的偏见。中国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业已完善的中欧对华机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德两欧盟主要成员国的良好关系,向欧盟传达中国对其反倾销调查的严重关注。同时中国政府还可以利用反“反倾销”的贸易报复措施回击欧盟的反倾销政策。当然这种报复必须控制在适当的限度之内,超出可控的限度对中欧双方进一步发展经贸合作则会产生不利影响。[page]

  3.建立反倾销预警监控体系

  一个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对于即时把握反倾销发展动态和减少反倾销指控的发生至关重要。而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基础是建立一个包括国外经济贸易政策、各产业具体发展情况等内容的国家反倾销数据库。这是中国企业的迫切要求。因为,这样一个数据库,一般来讲,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建不起来的。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行业协会还存在许多制度缺陷和功能上的不健全,在反倾销领域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在国家的层面上建立这样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使中国企业在欧盟被反倾销诉讼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及时调整出口策略,或者快速组织应诉。还有,中国政府还要建立重要出口商品价格监控体系,打击企业竞相低价出口,杜绝恶性竞争,规范出口市场秩序。同时,对恶意搞低价竞销的企业提出警告,并报请有关部门促使其限期整改或实施处罚。

  4.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宏观调控。中国加入WTO之后,外贸经营权进一步放开,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在扩大权限的同时,未能及时加强对出口的宏观调控,出现了出口企业内部实行恶性低价竞争而陷入反倾销被动局面的问题。例如,欧盟指控中国以每吨1200美元的低价倾销金属硅,立案后中国有的出口企业报价竟然有降到每吨800美元。发生这种愚蠢可笑的事情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因此中国政府要适当采取一些措施,规范出口秩序,建立良好的出口环境。如用价格管制手段进行价格协调,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严禁低价竞销。同时,还要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规章来减少和制止中国企业的出口倾销行为,从宏观上统一协调。

  5.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框架中的《反倾销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在特殊情况下要给予特别考虑。虽然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存在内容较为模糊、不易操作等纰漏,但毕竟对进一步规范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做法起了积极作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

  (二)、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要做好以下几点:要熟悉欧盟反倾销法,了解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程序等内容,可以帮助中国出口商制定更为妥善的应对措施;.要采取措施积极应诉中国企业对反倾销投诉应正确看待,敢于应诉;充分利用欧盟双层利益结构,由于欧元区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欧盟的双层利益结构一方面会形成对非成员国的贸易障碍,另一方面也会成为非成员国有潜力的市场;加强企业自律,整肃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律,整肃市场秩序是减少反倾销指控的重要方面;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7]

  四、结语

  中国企业遭遇的反倾销投诉,是在我国加入WTO,中国的国际贸易地位逐步提高的背景下出现的。这说明,正是因为我们强大了,我们的竞争力加强了,我们的产品已经对国际上的许多国家的产品产生了威胁,才遭遇不断的反倾销投诉。因此,我们的企业不要为此惊慌,要用一颗平常心去应对。首先,我们要从自身找原因,找到我们的不足,认清我们与其他国家的差距,逐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积极寻求对我们有利的营销途径,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其次,我们的企业要研究国际惯例,遵循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加强对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并积极出台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预警机制,边防守、边反击积极应对别国的反倾销调查,同时也采用同样的方法应对他国的恶意倾销行为,做到不蕴不火,不卑不亢。最后,还要加强同他国各方面的联系和合作,创建一个友好的经济环境,多交朋友少树敌,为我国的企业寻求更加广泛的国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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