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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6 07:23:26 人浏览

导读:

反倾销和反补贴一样都是本国政府对他国进口到本国的商品征收的一种差别关税,都是抵制进口、保护本国商品和本国市场的手段。但是并不是对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在我国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是什么。

  反倾销和反补贴一样都是本国政府对他国进口到本国的商品征收的一种差别关税,都是抵制进口、保护本国商品和本国市场的手段。但是并不是对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在我国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是什么

  一、在我国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是什么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

  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

  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

  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三、反倾销税的征收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每个国家都希望本国的商品能够满足本国的所有需要,但是这是不可能的,那么必然就会出现进口,进而才会有国际贸易的出现。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在我国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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