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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纳税主体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00:37:02 人浏览

导读:

根据税法的一般原理,义务纳税人是根据属人管辖权原则和属地管辖权原则确定的。按照属人管辖权原则,一国可以对拥有该国国藉...

  对于商品在两国之间的流通,是要交税的。而我过有一种关税特别税叫做反倾销税。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反倾销税纳税主体有哪些?反倾销的目的是什么?反倾销税的纳税主体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反倾销税纳税主体有哪些

  反倾销税的纳税主体为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根据税法的一般原理,义务纳税人是根据属人管辖权原则和属地管辖权原则确定的。按照属人管辖权原则,一国可以对拥有该国国藉或在该国拥有住所的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按照属地管辖权原则,一国可以对任何在该国从事经营和有收入的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出口国的出口商既不是进口国的居民,其与进口商的交易通常也不是发生在进口国国内。因此,各国反倾销法也都规定,反倾销税的义务纳税人是进口国的进口商。换言之,交纳反倾销税是进口商的义务,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纳税义务。

  二、反倾销的目的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三、反倾销税的纳税主体的注意事项

  (一)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二)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三)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综上所述,反倾销税纳税主体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交纳反倾销税是进口商的义务,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纳税义务。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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