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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专向性标准之构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5 07:38:19 人浏览

导读:

事实专向性标准之构成商务部在CabotCorp.v.UnitedStates案之后逐步形成了两个阶段的专向性审查方式或步骤:第一步审查一项国内补贴“在表面上是否为非专向性的”,如果该项补贴在表面上按条件提供给特定企业或产业或企业群或产业群,则无须进一步认定可抗

  事实专向性标准之构成

  商务部在Cabot Corp.v.United States案之后逐步形成了两个阶段的专向性审查方式或步骤:第一步审查一项国内补贴“在表面上是否为非专向性的”,如果该项补贴在表面上按条件提供给特定企业或产业或企业群或产业群,则无须进一步认定可抗性;如果该项补贴在名义上按条件是所有产业可普遍获得的,那么必须进行第二步审查,即审查该项补贴是否具有事实专向性,商务部ITA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补贴接受者的数量是否有限;(2)是否存在主要使用者;(3)是否有企业或产业接受了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4)政府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是否偏袒某些企业或产业。商务部在审查国内补贴是否具有法律专向性的同时,对该项补贴按一定顺序进行上述四方面因素的事实专向性之做法充分说明,国内补贴无论具有法律专向性还是事实专向性,从经济学角度看,两者都具有经济扭曲作用,从而使得补贴接受者拥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商务部作为反补贴调查的技能部门在长期的调查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并界定了上述四个因素的涵义,发展出了一系列独具学术水准与实践意义的相关理论,例如,根据第2个因素开发的“主要使用理论”(the Dominant Use Theory)与根据第3个因素创造的“不均衡受益者理论”(the Disproportionate Beneficiary Theory)。对事实专向性标准之证明问题,商务部最终形成了固定的做法,即在审查事实专向性标准时,只要举证证明受调查国之补贴措施满足上述四个构成因素之一即可认定该补贴措施具有事实专向性,这种做法在美国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明确得到国会立法之肯定,同时该做法对《SCM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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