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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有关反规避法律法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5 07:17:44 人浏览

导读:

欧美有关反规避法律法规(一)美国反规避措施的主要内容1、在美国组装规避。美国商务部在决定是否将组装件纳入被征反倾销的产品的范围时,主要审查在美组装销售的制成品的价值同进口的组装件或原材料之间的差额是否“

  欧美有关反规避法律法规

  (一)美国反规避措施的主要内容

  1、在美国组装规避。美国商务部在决定是否将组装件纳入被征反倾销的产品的范围时,主要审查在美组装销售的制成品的价值同进口的组装件或原材料之间的差额是否“小”,若属于小即可纳入,若不属于“小”则不纳入.商务部在做此决定时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出口企业与美国的组装企业是否存在股份和资金等联系;二是来自被征反倾销税的制成品的国家的组装件或原材料的进口量是否在进口的制成品被征反倾销税后出现了增加:三是进口的制成品与在美国组装的制成品是否属于同种或同类。

  2、第三国组装规避.美国商务部根据反规避条款,若发现在美国被征反倾销税的产品与第三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是同类或同种产品,而且该第三国的产品是由来自被征反烦销税国家的组装件所组装或制成,产品也未达到起码的增值要求或达到较高阶段的产品,即指在第三国组装成的产品的价值与采自原出口国的组装件或材料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小”,则有效的征反倾销令可以扩展适用于这些采自第三国的制成品。

  3、轻微改变产品规避。只要美国商务部认定产品的轻微改变是为了规避反倾销税,则无论改变后的产品是否与原产品属于同一海关关税的分类范围,都可以将其纳入原反倾销税令。

  4、后期发展产品规避.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如果后期发展产品符合下列五项条件,即可纳入原反倾销税令:一是后期产品与披征税产品在一般物理性能上相同:二是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的期待相同:三是两种产品的最终使用目的相同;四是后期产品通过相同的渠道销售:五是后期产品的宣传广告及展示的方式与被征税的产品相同。这些规定给出口商带来巨大风险,给海外直接投资也带来严重障碍。

  (二)欧盟反规避措施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倾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装成的制成品。

  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首次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

  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

  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

  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一是时间要求:在对出口商的制成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之日起或即将发起调查前,才开始或迅速扩大在欧盟或第三国的组装经营,所用的零配件全部或部分来自这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二是零配件的价值: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须超过组装或生产的产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价值的60%。但如果这些零配件在组装过程中实现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则不被列为规避行为。三是实际后果:这些组装的产品正在破坏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数量方面的补救效果,并且原来确定该类相似产品倾销的证据依然存在。

  (三)反规避措施的争议性

  从表面上看,反规避措施似乎破坏了自由贸易,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应该强调的是,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的自由贸易,而是公平竞争和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贸易。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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