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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反倾销及其对策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5 10:56:18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据此,构成倾销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据此,构成倾销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出口的行为;二是该行

  为对进口国造成损害后果。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对抗倾销的手段,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销其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近年来,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越来越多,涉及产品的种类繁多,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不断流失,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从宏观上说,反倾销导致我国的出口产品减少,冲击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甚至给部分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从微观上讲,反倾销增加企业运营成本,造成企业无利可赚,有的甚至亏损或倒闭,严重影响本国的经济发展。

  究其根源,一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原材料成本低,使我国的最终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的同类产品,易造成倾销假象。二是我国产品结构不合理,导致低价销售。三是个别国家的歧视性政策。四是国内企业应诉较少。由于国内多数企业对反倾销及国际上相关规定了解不多,再加上应诉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因此,多数企业宁愿选择放弃也不愿应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国外对华反倾销行为。

  针对对华反倾销行为,社会有关方面应尽快行动起来,积极做好应对准备。

  一、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宏观调控。要利用经济杠杆规范出口企业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措施与国际接轨。要及时总结、归纳国际贸易经验,收集相关资料,发挥信息导向作用,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产品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为此,一方面应避开“大路”性产品,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另一方面也应适时调整出口战略,采取限制产品低价出口等措施,防止反倾销行为的出现。从市场结构来看,我国外贸出口商品多集中于西欧、北美和日本市场,市场过于集中,竞争激烈。为此,应实施多元化贸易战略,开发新产品,发现新市场;应在巩固和提高现有国际市场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东欧、非洲、拉美、独联体等市场的开拓。此外,政府部门应积极争取更多国家对我国的公平待遇。

  二、积极体现商会作用。商会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要按照不同行业建立专业性的商会组织。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充分利用商会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建立和健全信息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架起一座信息传递的桥梁,以有效回应反倾销行为。二是倡导并规范企业合理定价。加强企业自律,禁止低价出口,惩罚低价竞销者。三是鼓励并组织企业积极应诉,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结合起来,制定真正体现“谁应诉、谁收益”的具体措施。四是及时整理反倾销案例等宣传资料,面向企业宣传,增强反倾销的防范意识。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要加速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尽快使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我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才刚刚起步,1997年3月25日我国出台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初步改变了反倾销应诉无法可依的局面。今后应继续加强对企业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加大对某些不良行为的制裁,争取早日出台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企业能够依法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四、企业加强自律,积极团结应诉。出口企业要防止发生低价竞销、出口增量不增值的现象,就必须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出口高附加值产品;合理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商品正常价值;积极争创世界名牌,扩大知名度。同时,要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倾销指控一旦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只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因此每一个涉诉企业应该团结起来积极应诉。

  五、加快高级人才培养,提高我国反倾销应诉能力。反倾销应诉的胜诉与否是与应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经验水平分不开的。我国缺乏应诉国外反倾销方面的高级人才,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反倾销应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它要求应诉人必须具备经济学、法学、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也就是说,只有懂会计、懂经济、懂法律和一定外语水平的律师才能胜任应诉工作。而目前这恰恰是我国律师队伍的薄弱环节。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各有关部门应更加重视综合人才的培养,使之全面了解和熟悉国际上反倾销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通行惯例、应诉技巧等知识,提高我国反倾销应诉的能力。(作者单位:青岛市法学会) 王东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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