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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会发难中国新能源产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30 10:29:41 人浏览

导读:

在去年获得针对轮胎进口的有利裁决后,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之一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近日又将中国行业告上本国贸易仲裁机构,这一次目标被锁定在中国清洁能源领域。9月9日,USW按照《1974年美国贸易法案》第301节的规定,向美国贸易代表(USTR)办公室提交了
在去年获得针对轮胎进口的有利裁决后,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之一——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近日又将中国行业告上本国贸易仲裁机构,这一次目标被锁定在中国清洁能源领域。

  9月9日,USW按照《1974年美国贸易法案》第301节的规定,向美国贸易代表(USTR)办公室提交了长达5800页的诉状。但是由于 USW网站的技术原因,一份关于这次起诉的“概述文件”在本周才得以面世。

  “301条款”规定,USTR有义务接受行业或企业起诉,对有可能损害本国行业利益的外国政策措施展开调查,此后由美国总统做出裁决并与外国政府协商,必要时可采取单方面补救措施。

  在起诉文件中,USW称中国政府通过歧视性法律法规、技术转让条件、关键原材料控制及大规模政府补贴,事实上造成了有利于本土企业的价值“数千亿美元”的措施。USW指称这类措施大体分为五类:

  第一,降低关键原材料的可获得性。太阳能电池板、风电涡轮机、高效电池、高效照明设备等生产依靠大量稀土元素,USW认为,中国在这些元素的产量占到全球的90%,但采取了各种出口管制手段,比如2010年稀土元素出口配额比上年减少了一半。这推高了国际价格,使外国企业生产原料严重缺乏。

  USW称,这一指控下的原料与先前由美、欧、墨西哥提出的中国对九种原材料限制出口一案有重合。

  第二,违反WTO禁止按照出口业绩和“本土化”程度提供补贴的规定,其中包括通过多种专项资金,对中国本土企业直接发放补贴;设立研发基金,但支持对象必须满足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2008年,中国进出口银行针对新能源行业的出口信贷超过美国进出口银行的五倍,比G7国家总和还要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保费为内资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针对进口商品和外国企业的歧视性措施,包括事实上对风能和太阳能电厂仍存在“本土化”程度规定;对本土风能企业投标价格给予5%的优惠;将外资企业排除在联合国碳减排奖励体系之外;要求外资与国企合资,并将生产移到中国。USW举例称,美国第一太阳能公司(First Solar)不得不在中国额外建立一条本土供应链,美国半导体公司(ASC)也将变压器生产全部移至中国。

  第四,技术转移规定。包括西门子、通用电气等公司都要签署“技术换市场”协议。2009年,美国Evergreen Solar在投资遇到资金难题时,被迫以合资形式进入,并伴随着技术转移条件。

  第五,补贴。USW举例称,中国在经济刺激计划中给予新能源行业的补贴为2160亿美元,是美国的两倍、全球各国刺激计划中对新能源补贴总规模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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