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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3 15:34:38 人浏览

导读: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协议、世界各国以及中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大致是:一、提出调查申请由国内产业全体或可以代表国内产业的产业协会或若干企业(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协议、世界各国以及中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大致是:

  一、提出调查申请

  由国内产业全体或可以代表国内产业的产业协会或若干企业(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产量占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向本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机关(以下简称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人的身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被指控倾销(补贴)产品及其所涉及的国家、生产者和出口经营者的情况、销售价格、进口数量变化等情况,并附上有关证据。

  二、立案与公告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初审,如认为申请合理,表面证据初步成立,就可作出立案决定,立案后,应及时将调查涉及的国家、产品、调查日期、调查期限、指控依据、利害关系方送交答辩书的期限和地点等通知被调查产品的当事国和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并发布公告。

  三、问卷调查与实地核查

  调查开始后,调查机关一般会向被控倾销(补贴)进口产品的生产、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等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回答调查问卷并交回调查机关,调查机关对收回的问卷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分析报告,作为后续裁定的依据。

  为证实申请方或应诉方所提供的信息,调查机关可以对国内相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在征得出口方政府和企业同意或应应诉方的要求,还可以在出口国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国家进行实地核查,确定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有必要,调查机关还应根据请求或主动召开听证会,给予各利害关系方见面、陈述和辩护的机会,以及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或提出新的证据。

  四、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初步调查结果,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倾销(补贴)或损害的初步裁定,并予以公告。如果初步结论是肯定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如征收临时反倾销(补贴)税、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提出和接受价格承诺等措施。如果初步结论是否定的,调查机关应立即中止或终止调查。

  五、最终裁定

  在肯定性初步裁定的基础上,调查机关继续对申请人提出的指控作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裁定,并予以公告。如果是肯定性裁定,调查机关可以征收最终反倾销(补贴)税或采取保障措施。如果是否定性裁定,则终止调查。

  六、复审

  在采取有关措施一段合理时间后,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当事方的请求,对有关措施是否有必要延续进行审查,如复审确定措施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将继续采取措施。如无正当理由继续采取措施,则措施应立即终止。

  根据我国有关条例规定,外经贸部负责倾销(补贴)及倾销(补贴)幅度的调查与裁决,国家经贸委负责产业损害与损害程度的调查与裁决。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外经贸部成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倾销(补贴)及倾销(补贴)幅度的调查与裁决及保障措施的对外磋商。因此,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申请人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是否立案,若决定立案,则发布立案公告,然后两部委将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初裁和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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