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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申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9 05:55:03 人浏览

导读:

(一)申报时限与滞报金中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超过这个期限的,根据《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对于进口货物,超过规定时间报关,海关将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

(一)申报时限与滞报金
中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超过这个期限的,根据《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对于进口货物,超过规定时间报关,海关将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滞报金。规定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申报,加速口岸货物周转,减少积压,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此外,《滞报金办法》还单独规定了减免滞报金的情形,满足这些情形之一者,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或者海关直接不予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1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15‰×滞报期间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二)申报地点
根据现行海关法规的规定,进口货物的申报地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1进境地
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
21指运地
由于进口货物的批量、性质、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报关,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这些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31指定地点
经特殊方式输送进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如果货物涉及跨越关区,上一级海关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商指定其中一个海关管理,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可直接与这一海关联系申报。

(三)进口报关申报时的基本业务流程及相关单证的处理
进口报关的业务流程与出口报关业务流程基本类似,只是处理的是进口业务而已。向海关提交的单证相应成为进口单证,例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就变成《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报关单时同样应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其他的诸如商业单证、法定单证等,根据该批进口货物的性质、合同的性质以及相关的规定处理即可。这些内容可参见第十二章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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