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导读: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六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二、申请条件:
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进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3.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4.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5.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三、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可以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四、办理程序:
1.企业向海关递交上述申请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2.现场海关审核同意的,作出准予修改或撤销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在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内完成操作。
五、办理时限:
除可当场决定的外,一般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海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横琴海关通关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8∶00—20∶00
联系电话:8688257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摘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
海关若放行则是已经清关完成。清关即指办理报关手续的过程,清关完毕的,即为报关手续完成,海关应予放行。我国《海关法》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
当事人向海关进行申报的相关流程包括有:准备报关资料有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据、提运单;制作报关手写草单;印出报关复核表等。我国《海关法》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