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起海关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
导读: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第37号,公布自7月1日起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汽车等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同时对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降低小轿车等42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中,31个税目为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税率由28%降至25%;11个税目为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税率由13.8-16.4%降至10%。 根据我国签订的相关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一)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对原产于菲律宾的2838个税目的商品实施相关协定税率;(二)对原产于香港的37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三)对原产于澳门的24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 对部分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对原产于安哥拉、塞内加尔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已给予贝宁共和国等非洲26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对原产于也门、马尔代夫、阿富汗、萨摩亚和瓦努阿图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简称“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商品范围见该公告附件5。 公告第37号全文收入本网站“海关税”法规目录“海关法律专题”栏目“CEPA海关制度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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