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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0 18:25:23 人浏览

导读:

7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为此税委会于2009年6月19日以税委会【2009】6号发布了通知。通知自2009年

7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为此税委会于2009年6月19日以税委会【2009】6号发布了通知。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

通知规定,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根据通知,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通知调整了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通知还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具体调整商品范围请参阅详见通知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9】6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海关税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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