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需VAT认证,加审VAT电子信息
导读:
200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于90日内认证;2003年9月1日起出口退税审核加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自 2003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在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录入格式和录入要求,完整录入与专用税票配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8位发票代码和号码,即:将专用税票对应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且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
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审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除原所需关单、核销单、专用税票三种电子信息与纸质单证对比外,加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也必须与纸质单证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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