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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版)的执行事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14:51:52 人浏览

导读:

2012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2年公告第4号,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公告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公告规定,自2012年1月30日起,对属于《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

  2012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2年公告第4号,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公告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自2012年1月30日起,对属于《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M”。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公告同时规定,对2012年1月30日以前(不含1月30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对于2012年1月30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属于《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的产业政策条目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以“M”为编码),海关可予受理。

  关于在建项目,公告规定,对于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在取得《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号 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有关问题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关键词:外商投资 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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