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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下调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11:39:57 人浏览

导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海关总署为此于2007年9月14日发布2007年第52号公告,就有关执行事宜作出了规定。公告规定,自2007年9月15日起,海关将按照13%的税率对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海关总署为此于2007年9月14日发布2007年第52号公告,就有关执行事宜作出了规定。

公告规定,自2007年9月15日起,海关将按照13%的税率对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告对“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在附件1、附件2中分别列明了音像制品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及商品编码表和电子出版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及商品编码表。

公告还对所涉商品的申报事宜作出了规定:申报进口公告附件1或2所列带有“ex”标记的税则号列项下的其他商品时,其商品编码的第9、10位应填报为“90”。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2号 关于下调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和“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文化产品、文物”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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