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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就涉及预归类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发布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10:59:53 人浏览

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通关效率,规范有关涉及预归类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事宜,海关总署于2008年1月23日发布海关总署2008年第4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通关效率,规范有关涉及预归类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事宜,海关总署于2008年1月23日发布海关总署2008年第4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除应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报之外,还需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中填写预归类决定书编号,填写方式为:“r:××关预归类书××号”,并将预归类决定书副本与报关单同时提交海关核对。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号 关于涉及预归类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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