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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就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10:55:35 人浏览

导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为此,海关总署于2008年2月14日发布第9号公告,对大型煤炭采掘设备的范围、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范围、通关申报手续、政策过渡等具体执行事宜作出了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号 关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机电产品”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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