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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供港奥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10:10:27 人浏览

导读:

为确保内地供应香港用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马术赛事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做好内地供应香港奥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6月26日以2008年第75号公告发布了关于供港奥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公告要

为确保内地供应香港用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马术赛事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做好内地供应香港奥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6月26日以2008年第75号公告发布了关于供港奥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公告要求,供港奥运食品指定生产企业应当在签订供港奥运食品订货合同后,立即告知指定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提供供港奥运食品的种类、数量、生产日期、包装、发货日期、到达口岸日期、收货人、运输方式、存放和使用地点等有关信息。 公告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供港奥运食品指定生产企业实施驻厂监管。指定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供港奥运食品生产期间,应派出监管小组对指定生产企业实施24小时不间断驻厂全过程监管。香港食卫局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配合下,可派员到指定生产企业,对种植、养殖基地、加工和贮运过程进行联合检查。 公告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供港奥运食品实施批批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供港奥运食品实施批批检验、批批留样、严格准出。 公告规定,供港奥运食品应满足香港食卫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协商后共同提出的供港奥运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香港食卫局未提出有关要求的,应符合我国奥运食品有关的要求。我国奥运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可以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 公告规定,供港奥运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在运输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识。供港奥运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供港,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75号 关于供港奥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内地-香港、澳门”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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