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
导读:
为规范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常驻记者所用采访器材进出境的手续,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25日发布2008年第104号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常驻记者所用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对下述情形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作出了明确规定: 1、对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等国宾团随行记者所用采访器材,进境地海关凭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和器材清单办理手续。国宾代表团访问结束后,随行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 2、外国短期来华采访记者携采访器材暂时进境,如邀请单位经海关认可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邀请单位担保函、器材清单,并出示记者J-2签证;如邀请单位不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或外国记者无邀请单位自行来华采访,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经海关认可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器材清单,并出示记者J-2签证,海关据以办理相关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或保证金结案手续。 3、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 关于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旅客通关及邮寄物品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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