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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就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发布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08:27:50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以2009年第51号公告,对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根据公告,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

2009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以2009年第51号公告,对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根据公告,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公告规定,企业已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主管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并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有关规定,使用外发系统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因系统故障和暂未安装系统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可采用纸质单证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外发系统故障恢复正常运作后,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补录入。

公告还对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核准手续等作出了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 关于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加工贸易管理类”项下“加工贸易异地加工外发加工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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