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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续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08:15:03 人浏览

导读: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为此,海关总署于2009年9月4日发布了海关总署2009年第60号公告,就相关执行事宜作出了规定。根据该公告,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4002199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01,40021990项下的其他产品应填报4002199090。

该公告2009年9月8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0号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反倾销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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