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复审期间继续征收
导读: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为此,海关总署就有关执行事项于2009年12月30日发布2009年第90号公告。
根据该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海关总署公告第80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自2010年1月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90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反倾销法规目录”。
关键词:反倾销税 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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