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导读:
我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部署于2010年1月28日发布2010年第6号公告。
根据该公告,自2010年1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第50号、2007年第65号和2009年第77号所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海关律师网“查询工具”项下“贸易救济(反倾销)措施目录”作同步更新。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反倾销法规目录”。
关键词:苯酚 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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