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导读:
海关总署公告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于2010年2月26日以2010年第14号公告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予以公布。
根据该公告,自2010年3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秘鲁的6809个税目商品实施该公告所列的协定税率(详见公告附件)。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秘鲁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2”。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秘鲁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6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该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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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4号 关于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中国-中南美洲”。
关键词: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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