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暂免部分轻(重)烧镁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
导读:
根据该公告,凡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上述货物出口合同且执行期在2010年1月1日—6月30日的企业,可持合同原件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持备案证明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对经备案的企业及货物数量免于验核出口许可证。
2010年7月1日起,对上述货物恢复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符合相关资质标准(将另文公布)的企业可参加2010年第二次轻(重)烧镁出口配额招标,在中标后领取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 关于部分轻(重)烧镁产品暂免出口许可证管理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货物贸易限制法规目录”。
关键词:轻(重)烧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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