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非中型原则取向
导读:
出口退税 是 国际贸易 实践中税收协调的结果 , 在各国税收实践中一般都坚持“征多少, 退多少 , 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中性原则 , 中国 出口退税 也是以此为基础 , 在 出口退税 具体政策安排中力求做到“彻底退税”。
但事实上 , 若选择以出口退税的非中性原则为依据 , 即“多征少退”, 并充分发挥和利用它的经济杠杆作用 , 从长期来看将会对中国国民经济和对 外贸 易的发展更加有利。
一、WTO 倡导中性出口退税政策 ,“彻底退税”是其要求的退税上限 , 但不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以中性原则为依据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只是理想的最优 , 在中国不可能成为最优。
出口退税是被世贸组织认可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中性制度 , 并非是一种出口补贴措施。在 GATT 附件 9 《注释和补充规定》中规定:“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 关税 , 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 , 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 关税 或国内税 , 不能视为一种补贴。”WTO 不仅继承 GATT 有关规定 , 而且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附件 2) 中明确规定:“间接税减让表允许对出口产品生产过程投入消耗的前阶段累计间接税实行豁免 , 减少或延期 , 即使国内出售的类似产品不被豁免 , 减少或延期。”由此可知, 只要所退税额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 关税 等间接税额 , 就不算作出口补贴。
出口退税中性原则与现实税制存在很大差异 , 在现实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我国 , 一直采用较高的出口退税率 , 出口量迅速增长和大量出口骗税造成出口退税欠款大幅增长 , 使中央财政吃紧 , 处于“老账未清 , 又添新账”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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