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导读: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对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原则是: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买方向卖力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批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目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离岸价格(FOB中国口岸) — 出口税 = 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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