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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投保人资格与投保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9 07:17:10 人浏览

导读:

出口商若决定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投保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和条件。(1)出口项目符合进出口双方国家法律、法规,而且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2)投保时,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应属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接受的风险范畴,而且投保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进口国国家限额

出口商若决定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投保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和条件。

(1)出口项目符合进出口双方国家法律、法规,而且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

(2)投保时,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应属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接受的风险范畴,而且投保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进口国国家限额的余额。

(3)买方和担保人的信用较好。

(4)投保人是在中国注册的具有相关出口经营权和资质的法人。其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经历中,不存在不良记录或违约行为。

(5)出口的标的应主要为中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半资本性货物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船舶类产品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他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70%,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中国成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6)出口项目技术可靠,经济效益较好,而且符合进口国的环保规定。

(7)商务合同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8)商务合同应规定有一定比例的现汇付款或预付款。船舶类产品交船前进口方现汇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其他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9)延付期自商务合同约定的买方第一笔还款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款日止,一般不超过10年,大型项目最长不超过12年。宽限期为商务合同生效至延付期开始之前的期限,视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建设期或发运期2年。项目信用期(宽限期与延付期之和)最长不超过15年。

(10)买方延期付款利率应反映市场利率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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