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导读:
关于申领核销单
(1)出口单位领单人员与工IC—卡操作员应为同一人;
(2)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在系统网中提交的申请数量和外汇局核销系统确认的可领单数二者较小数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查询系统
(3)出口单位核销贯领取核销单时,须在“核销单发放基本情况”表的:企业申领人签字”栏处签名,并在核销单上加盖或填写单位名称(章)和组织机构代码(章);
项目内容 审核原则
向上级局申领
1、每半年一次,以书面向总局申请使用数量。
2、对已领到的核销单按顺序号进行台账登记,业务主管清点、签字、入库,做到账实相符。
向下级局发单
1、上级局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向下级局发单并由专人负责,逐级发放。
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上级局领取空白核销单,并应做好入库、领用登记、妥善保管。
3、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及时通知下级局,在下级局未用之前,可撤销向下级局发单。
向内部业务员发单
1、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对本局业务员发单。
2、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份数及顺序号)向业务主管领取空白核销单,并妥善保管。
3、对退回未用的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作“核销单回笼”处理。同时将纸质核销单回收、入库。
4、对业务员遗失、报废的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及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做内部核销单报废或遗失处理。
5、业务主管应定期对核销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清查、上报。
向出口单位发单
1、“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一致。
2、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3、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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