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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9 01:40:43 人浏览

导读:

特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一、对外修理修配的退税规定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目前对修理修配业务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二是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特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一、对外修理修配的退税规定

  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

  目前对修理修配业务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二是 外贸 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

  (一)生产企业承接的修理修配业务退税规定

  生产企业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

  2、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 报关 单( 出口退税 联);

  4、外汇收入 核销 单( 出口退税 专用)。

  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免征当期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销项税额。

  2、当期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进项应退税额=当期外轮修理修配进项金额×适用退税率。

  3、当期外轮修理修配进项金额 = 当期全部进项金额×当期外轮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轮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需经征税机关、退税机关共同确认,一经认定1年不变,年终进行清算。

  (二) 外贸 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所列税额计算。

   外贸 出口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办理修理修配增值税的退税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受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 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自1995年7月1日起,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货物 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但须提供由 海关 、边防、卫生、检疫等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 海关 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在 海关 作出统一规定前发生的修理业务,退税机关暂时可以根据海关已经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带有海关签章)原件及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税凭证办理退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必须提供海关签发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

  4、外汇 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对外承包工程的退税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私人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

  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4、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三、外轮供应公司的退税规定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外供、远供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在供船销售环节予以免税。

  (二)对购进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和适应退税率予以退税,应征消费税货物可按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予以退还消费税。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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