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打包放款
导读:
(一)概念及含义
出口打包放款(PackingLoan),又称打包贷款,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信用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发货前取得一定资金融通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其融资比例一般不足信用证金额的全额,是以信用证项下的收汇作为还款资金。若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则必须以自有资金偿还打包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在中国,打包放款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使用外汇作为贷款的币种。近年来,由于人民币的利率高于外汇贷款利率,国家允许打包放款结汇成人民币使用。为此,出口商为减轻利息负担,通常使用银行的外汇打包放款,在需要使用人民币时,再把打包放款的外汇资金兑换成人民币使用。出口商办理外汇打包放款的利息负担远远低于人民币的打包放款的利息。
银行办理打包放款的利息计算公式是:打包放款利息=信用证金额×融资比例(70%~90%)×融资年利率×放款天数/360。放款天数的计算办法是:办理放款日至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的天数加上30天。
打包放款可以使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发货之前即可以从银行取得一定资金,解决出口商品的生产、包装及其他费用资金不足的问题,也有利于受益人及早完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出运问题,使进口商早日取得所购买的商品。
(二)业务程序
11出口商(受益人)申请打包放款
当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若决定申请打包放款融资,填写银行提供的《打包放款申请书》,并向银行提交信用证正本作为押抵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
21银行审核贷款条件
打包放款的押抵品为信用证,但信用证本身仅仅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即若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银行才予付款,打包放款才有可靠的还款资金;若受益人无法满足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则打包放款就可能失去了还款的来源,这将对银行构成风险。为此,银行在贷款之前,将严格审核与贷款有关的情况。银行审核的范围包括:出口商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程度;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若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已过,银行一般不予贷款。若信用证含有软条款,银行将谨慎办理贷款或降低融资比例;若出口商为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银行将从严控制融资比例;融资期限通常不超过360天。为了减少风险和损失,银行将依据上述情况可能要求出口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提供第三方的保函或要求出口商提供一定的抵押(或质押)品。
31订立贷款协议
银行在完成上述审核程序后,认为贷款风险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同意出口商的申请,则与出口商订立打包放款协议,向出口商提供贷款。
41受益人发运货物,偿还贷款
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制作有关单据并向银行提交,向开证行收取货款,及时偿还打包放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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