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定拍卖没收的侵权货物须清除侵权特征
导读:
海关总署于2007年4月2日发布2007年第16号公告,对被没收侵权货物的拍卖工作进行了规范。 公告规定,被海关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应完全清除有关货物以及包装的侵权特征,包括清除侵权商标、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以及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对不能完全清除侵权特征的货物,应当予以销毁,一律不得拍卖。 公告还规定,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前应当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 海关总署第16号公告全文收入海关通-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类”项下“海关对侵权的处理法规目录”,网址:http://od.customslawyer.cn/cn/zs_01.asp?typeid=322&CId=1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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