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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布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21:40:23 人浏览

导读: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双方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于2007年5月30日以第16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双方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于2007年5月30日以第16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适用范围、原产地为巴基斯坦的条件、货物申报进口时原产地证书的提交、货物进口时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的申明等作了具体规定。 海关总署第16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全文收入“国家政策专区二、国别地域类”项下“中国-巴基斯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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