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管局、商务部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
导读:
根据当前我国涉外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经研究,2007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通知》决定,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汇发〔1999〕10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停止度出口收汇考核的相关工作。已对外公布度出口收汇考核结果的地区,停止使用相关的奖惩措施或分类管理措施。与此同时,依据该办法而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通知也予废止。 《通知》要求外汇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资格核定等业务时,不再实行按出口收汇考核等级进行区别对待管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仍实行按需发单,对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至此实施了近8年的《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终于完成了其历史使命。199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建立了出口收汇考核制度,联合对拥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的出口收汇业务进行考核。该制度的实施对督促进出口单位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等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5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与外汇”项下“出口收汇管理法规目录”,可以用发文号或法规标题关键词在网站检索框中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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