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
导读: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于2007年7月4日发布2007年第20号公告,宣布自2007年8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外国合同者按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税。 公告同时规定,《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1982]署税字第192号)中第二条“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的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对于2007年8月1日前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公告规定准予返还。 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20号关于调整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可用发文号或法规标题关键词在网站检索框中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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