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出通知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
导读: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为此2008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8]77号)。 通知要求,此次退税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此次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涉及36个海关税则号,主要商品有豆油、花生油、橄榄油、棕榈油、葵花油、红花油、棉子油、椰子油、亚麻油、芥子油、玉米油、人造黄油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8]77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出口退税管理”项下“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项目)范围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农产品”专题。
关键词:两部 部门 门发 发出 出通 通知 知取 取消 消部 部分 分植 植物 物油 油出 出口 口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实施《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并公布了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强化城市管
用人单位的部门取消员工怎么办《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
发布部门: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文号:商机电字[2003]17号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各部门、各地方机电办,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
海关若放行则是已经清关完成。清关即指办理报关手续的过程,清关完毕的,即为报关手续完成,海关应予放行。我国《海关法》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
当事人向海关进行申报的相关流程包括有:准备报关资料有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据、提运单;制作报关手写草单;印出报关复核表等。我国《海关法》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