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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ECFA早期收获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20:16:37 人浏览

导读: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0年第86号公告予以公布。公告附件具体列明了539项税号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根据公告,大陆出口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0年第86号公告予以公布。

公告附件具体列明了539项税号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根据公告,大陆出口企业可依法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应依据公告附件签发出口至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6号 发布《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大陆-台湾”。

关键词:海关总署 发布 ECFA 早期 收获 产品 特定 原产地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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