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三检合一”的公告
导读: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方案》,原设置在各地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合并,组建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适应这次机构改革的需要,落实“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手续,一口对外,方便进出,现将《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和《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以下简称“三表”)合并,调整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原“三表”涉及编码商品5249个,调整后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涉及编码商品4113个。《检验检疫商品目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4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二○○○年一月十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方案》,原设置在各地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根据2004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根据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
海关若放行则是已经清关完成。清关即指办理报关手续的过程,清关完毕的,即为报关手续完成,海关应予放行。我国《海关法》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
当事人向海关进行申报的相关流程包括有:准备报关资料有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据、提运单;制作报关手写草单;印出报关复核表等。我国《海关法》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