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报关商检 > 报关商检法律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18:36:4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51号【发布日期】2007-06-05【实施日期】2007-06-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6月15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七年六月五日

来自势必顺报关员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