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证和审证的含义?
导读:
收证[Receipt of Letter of Credit] 指信用证的收受。收证有两种情况:一是指通知行(或转递行)收受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另一种是指受益人收受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或收受开证行直接寄达的信用证。前者,通知行在收证后,应对信用证编号(即信用证上的通知行编号),并核查信用证上的密押(电开信用证)或签字印鉴(信开信用证),以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然后将信用证通知/转递给受益人。后者,受益人在接到通知行通知/转递的信用证后,也应予编号,并妥善登记,作为合约管理的一项内容,然后审核信用证的内容,并进行各项有关的履约工作。但开证行如将信用证直接寄交受益人。由于受益人不了解开证行的资信,也不掌握信用证上的密押或签字印鉴的留底,无从核实其真伪。因此,受益人应将信用证转交本地银行收受,再由该银行按前述收证程序办理,并通知受益人。
审证[Examination of Letter of Credit] 对收到的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进行审核的行为。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较多的方式。为了安全收汇,通知银行和外贸企业在收到国外来证后,应严格审核,层层把关。审证内容一般为:(1)政策性审核。如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外交、外贸、外汇等各项政策规定,开证行是否与通知行有代理关系等。(2)保障安全,及时收汇的审核。如开证行资信情况,经营作风,信用证金额与开证行能力是否相称;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是否明确;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是否合理;信用证条款有无含义不清、前后矛盾之处。(3)协定国家来证的审核。来证的银行、使用的货币、偿付办法、到达目的地以及其他有关条款是否有不符两国的支付协定的规定。(4)与合约对照审核。有关商品规格、包装、保险、运输、单证以及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销售确认书或购货订单的规定。(5)其他。对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应审核是否能逐点办到。通常情况下,通知行审核前三项内容,外贸企业审核后两项内容。审证中万一发现问题须及时联系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予以澄清或办理修改。出口方(受益人)应在信用证修改妥当后方能办理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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