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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单据能否表示发票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9 17:16:42 人浏览

导读:

我PH进出口公司对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2000年3月5日由N.H.M.银行开来装船期为3月23日、效期为4月3日的信用证,在单据条款中要求提供FULLSETOFCLEARONBOARDOCEANBILLOFLADINGANDONECOPYOFNON-NEGOTIABLEB/LANDGENERALIZEDSYSTEMOFPREF

我PH进出口公司对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2000年3月5日由N. H. M. 银行开来装船期为3月23日、效期为4月3日的信用证,在单据条款中要求提供“FULL SET OF CLEAR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AND ONE COPY OF NON-NEGOTIABLE B/L …… AND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ALL DOCUMENTS EXCEPT DRAFT AND INVOICE MUST NOT SHOW THE CREDIT NUMBER AND INVOICE NUMBER.”

PH进出口公司制单人员在装船前缮制GSP原产地证书时,发现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不能表示发票号,而GSP原产地证书格式A却要求填写“发票号和日期”。PH公司立即与当地商检机构联系,商检机构坚决不同意出具发票号留空不填的GSP原产地证书,其理由是联合国贸发会对于填写GSP原产地证书格式A的有关规定,此栏目不得留空不填。

PH进出口公司立即发传真给新加坡进口商,提出“你信用证要求一切单据除发票和汇票外,不得表示发票号和信用证号,但是你又要求我提供GSP原产地证书,该证书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规定必须填写发票号,故你信用证与上述规定有抵触,而且我地出证当局也不同意接受此条款。请你修改信用证为ALL DOCUMENTS EXCEPT DRAFT,INVOICE AND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MUST NOT SHOW THE CREDIT NUMBER AND INVOICE NUMBER.”

新加坡进口商电复:请立即装船,信用证正在申请办理修改中。

PH进出口公司随即安排3月22日装船,装船后一周仍未见其修改信用证开到,效期将至。联系新加坡进口商,却称已经办理信用证修改。4月3日,PH进出口公司只好出具保函向中国光大银行办理担保议付。

PH进出口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提交的提单中船名标明:“INTENDED VESSEL ‘FREESEA’”,但是在“已装船”批注中填有经承运人加注实际已装船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并有承运人签章。

单据寄到国外后,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暂代保管单据。不符点有二:“其一,GSP原产地证书格式A第10栏表示了发票号,与我信用证的规定不符;其二,正本提单上承运人加注了实际装船的船名和日期,但是在副本提单上却无此批注,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

PH进出口公司接到中国光大银行送来的开证行拒付通知后感到奇怪,对于GSP原产地证书的发票号一事,早已向新加坡进口商提出,对方不但同意,而且还办理了信用证修改,为何还提出单证不符?

PH进出口公司立即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开证行提出:

对于-----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不符点一事:

(1)GSP原产地证书表示了发票号系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规定。只要稍有这方面的常识,就不应该提出异议。同时,开证申请人不但同意此不符点,而且已经修改了信用证,如何还存在单证不符?

(2)对于提单的“预期船名”,我方在提单上已经由承运人批注了实际装船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并有承运人签章。根据UCP500第23条A款II项中规定:“……当提单中含有‘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制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必须由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日期外,还应该包括实际装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船的船只就是‘预期船’,亦是如此。”故我所提供的提单已符合UCP500规定,构成“装上船”的要求,提单正本是有效文件。至于提单副本属于不生效的参考文件,承运人不可能在副本提单上加注和签章。因此,我提供的提单已构成“装上船”的提单,已经单证相符。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该接受单据,按时付款。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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