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经营单位
导读: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
登记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由10位数组成,规则如下:
第1-4位为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表示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例如:北京市为“11”;广东省
为“44”;
3-4位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例如:
北京市为“1100”; 广东省珠海市为“4404”; 广东省其它未列名地区为“4490”。
第5位表示市内经济区域(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3-高新技术开发区;4-保税区;9-其它未
列名地区)。例如:珠海经济特区为“44041” 珠海市其它地区为“44049” 中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为“44203” 中山市其它地区为“44209”。
第6位表示企业性质:1-表示国有企业,(包括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及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
企业);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集体企业;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企业;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9-表示
其它(包括外商企业驻华机构和临时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
第7-10位为顺序号。
对已在海关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由主管海关分别设置代码,使每个企业
有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表识。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
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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