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备案
导读: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于认证手续。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波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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