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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牙齿的医疗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侵权适用什么原则
车祸住院对方全责怎么谈赔偿问题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为几级?
处理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最佳方法是什么
怎样确认医疗事故责任人是谁
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好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医疗责任事故医生应该如何处理?
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如何界定赔偿
我陪我弟弟在医院做磁共振检查,当时医院就免费给我开了住院,我怎么问医院要赔偿?有哪些赔偿?
长沙资深医疗纠纷律师的专业策略
然后上级医院做了手术取出晶体,修养了一年还不能做手术,我们该如何处理
医疗纠纷,医疗不良事件,医疗损害,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的关系
颈椎病做了手术脖子内安装了钢板螺丝能取保么
医院开错药,然后吃了后恶吐和发低烧,虽然医院进行全部检查没问题,还可以申请补偿吗?
我爸在医院做髋关节手术,医生把我爸的大腿骨敲裂了,请问我改怎么办
钛网外露医院是医院的问题是不
需要做一个腰推骨密度法医
医生虚开药品
1
医院误导胎儿流产医院如何赔偿?
2
手术同意书签好了,医院突然不再做手术,要求强制出院转院怎么办?
3
如何判断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
4
我婆婆手摔骨折了,在医院,做了手术,不久因为里面化脓,又做了一次手术请问反复的手术是不是?
5
如何赔偿医院手术引起的感染?
6
膝关节置换失败,医院如何赔偿
7
错过了最大的一张。我去了另一家医院,这是什么?我可以起诉他们吗?
8
要求对方赔偿,可以吗?
9
谁来承担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10
医院拍片误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动态
冯晓辉律师
05-02 17:49
请问您的诉求是什么?Ws
邵阳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5-02 16:56
手术纱布遗留患者体内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第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误工费。第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第四,交通费。第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第六,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冯晓辉律师
04-30 11:47
请问您的主要诉求和依据是什么?Ws
湘潭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4-29 06:46
法律分析:可以去医疗事故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成功后找医院承担相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永州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4-28 09:41
由医院承担责任,对所有病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留着保存,留日后起诉用。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叶少杰律师
04-23 23:16
你好你说遇到什么问题